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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都需要

1999-01-2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梅世雄 本报记者 邢宇皓 我有话说

近期本报连续报道青少年犯罪一事,社会影响强烈,全国人大、公安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纷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畅谈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10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提高了一倍,而且向低龄、团伙、恶劣方面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给社会带来不安,给青少年自身及家庭带来不幸,甚至是终生的遗憾。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绍芬指出,当务之急是家庭、学校、社区、各级各部门携起手来,优化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尽到各自的责任。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联合国制订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准则,许多国家也逐步制订了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而我国是没有制定有关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的3个亚洲国家之一。令人欣喜的是,据万绍芬委员透露,经过四年的努力,全国人大将争取在1999年上半年出台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这意味着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已经纳入我国法制化轨道,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也将被填补。

万委员认为,全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精神食粮和活动场所,进一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当前,青少年看的电影、电视,许多是金钱美女、暴力,还有盗版的黄色、淫秽的音像和一些有害的图书、报刊。我们的作家、艺术家和科学家应该为青少年创作更多的教育性强、格调高的优秀作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对那些制造、销售、放映黄色音像、淫秽读物的摊点、厅屋检查要认真,清理要彻底,该取缔的要坚决,该打击的要有力度,铲除各种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土壤。同时要保护、管好、扩展青少年活动场所、青少年文化宫,要注意文化品位。现在不少青少年文化宫被侵占,变成了歌舞厅、卡拉OK厅、家具商品展销厅、电子游戏室等,有关部门应该限期清理,使青少年活动场所真正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成长中的少年,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形成,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员尚秀云总结了这么一条规律:“犯罪是从违法开始的,违法是从违纪开始的,违纪是从不良的品德开始的”。因此,要重视品德教育,注意在违法犯罪的萌芽状态中抓好教育。

万绍芬委员还特别指出,工读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种好形式。工读学校主要招收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和品德偏常,普通学校与家庭已失去管教能力,不宜留在普通学校继续学习的中学生。她认为工读学校在矫治品德、行为习惯偏常的中学生,预防少年犯罪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在立法中充分肯定它的性质、任务和作用。

在国外,社区管理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在我国,一些社区也在开始建立志愿者队伍,聘请离退休的老同志、老教师和公、检、法机关的优秀干警等人士参加,关心帮助少年健康成长,协助居委会同家长、学校的联系,填补少年放学后、放假后无人管理的空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三处段大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安全社区建设已在我国全面展开,天津、河北、河南、上海等地这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积极成果,正在向纵深开展。近日,公安部还下发了关于集中整顿中小学校治安秩序,落实管理防范工作责任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和周边治安作为衡量派出所是否做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志,切实将中小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考核。他认为,应推广派出所与学校签定治安责任书的做法。明确落实责任,普遍实行由责任区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的制度,协助学校做好法制教育,传授防范知识,帮教有劣迹学生,加强内部安全保卫等项工作。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部分青少年不懂法而违法,然而,知法犯法的青少年也不少,主要原因是惩罚的力度不够大,能否加大惩罚的力度?比如把惩罚的年龄界定为12岁。社会变革不仅给成年人带来心理压力,同时也使一部分青少年的心理扭曲,应该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加强心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是减少青少年犯罪最有效方法。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呢?这主要靠学校、家庭教育,同时也是摆在素质教育面前的一大课题。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专家表示,只有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专项治理,只有经过大家长期不懈地努力,才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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